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确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纲要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常委会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上述规定的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常委会听取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提高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效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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