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约束。代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以上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来源:中国人大网 代表法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本站点所有内容为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及建立镜像 制作单位:玉溪网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