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对有关单位进行视察,这是地方人大工作创造出的发挥代表作用的一种有效形式。这一种形式于1984年首先由武汉市人大、天津市人大创造。持证视察的好处是可以了解到比较真实的情况,所以持证视察一经产生,很快便在各级人大工作中推开。
持证视察的特点:一是个别进行,二是就地进行,三是根据代表要求,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可以帮助联系安排。这就是代表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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