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立法项目的公开征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协助常委会检查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2.受主任会议委托,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和实际需要,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研究,拟定或者参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拟定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草案。
3.承担地方性法规案统一审议的具体工作,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服务。
4.受主任会议委托,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和调研,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建议承担对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
5.负责与法规草案起草单位的联系协调和指导,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的联系、管理和服务工作。
6.受主任会议委托,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协助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立法调研工作。
8.会同法制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答复对地方性法规相关具体问题的询问。
9.开展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总结交流立法工作经验,进行地方立法调查研究和立法人员培训。
10.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工作。
11.承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备案等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出版和实施情况的收集反馈工作。
12.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
13.承办市人大代表有关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
14.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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